好久沒有PO有關考試的東西了

之前說要PO都黃牛了 因為真的太忙了

不過這次真的需要PO出來 需要各位的意見

這次題目真的有點機車


97年司法官刑事訴訟法第3題

簡單說一下題目

甲男與乙女都是有配偶之人,但是他們卻通姦

甲男之妻是丙女 乙女之夫是丁男

有一天丁男發現甲與乙通姦 甲乙被發現後卻當場把丁打傷

之後丙女對乙女提出通姦之自訴 並對甲男告訴通姦罪

而丁男也對甲男提出通姦以及傷害的自訴 並對乙女提出通姦以及傷害之告訴

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丙女對乙女撤回自訴 丁男對乙女撤回告訴


問題來了


第一小題很簡單,看看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之規定即可
另外注意大法官解釋第569號,說明一下實務發展出來的"不得自訴不可分"
已經被宣告違憲
並以釋字作為鋪陳就可以了

問題出在第二小題的第二個點

第二小題問的是
1.法院就丙女自訴乙女通姦罪應如何處理?
2.法院就丁男自訴甲男通姦罪以及傷害罪應該如何處理?

第一點也不難,只要知道撤回自訴部分,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3項之規定即可

所以法院對於乙女的部份無庸審判

第二點

丁男對甲男自訴通姦罪以及傷害罪,又丁男對乙女提出相同罪名之告訴
基於告訴不可分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乙女提出或撤回告訴的效力會及於甲男
而今天丁男對乙女撤回告訴,效力及不及於甲男?

問題就出在這裡

依照保成的解答:係以限制自訴以及告訴優先的觀點出發
認為丁男對於乙女提出告訴,因為告訴不可分之規定,所以效力自然會及於甲男
而今天丁男又對乙女撤回告訴,則撤回效力當然及於甲男

當然通姦罪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例外規定
所以 本案法院應該就甲男通姦的部份繼續實質審理,而傷害的部份會被撤回

若依照高點的解答:高點認為,既然立法者透過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告訴乃論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不受先前告訴的影響
則在現行法下,對於告訴乃論經合法提起之自訴,也不受撤回告訴之影響

也就是說,丁男對於乙女撤回告訴,沒問題,但是甲男的部份,因為先前的自訴仍然存在
所以不受到撤回告訴的影響,而法院自然必須就甲男通姦以及傷害的部份繼續審理


這是兩家補習班解答不一樣的地方

那....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處理,我個人是比較贊同高點的解答(雖然我在寫題目的時候是寫跟保成一樣)

因為,即便撤回告訴,自訴的效力仍然存在,而且自訴沒有所謂可分不可分之問題

所以應該不受到撤回告訴的影響

即使之前的對乙女告訴效力會及於甲男,但是別忘了,告訴只是讓法院合法追訴的條件之一

所以當檢察官把對乙女的告訴,提出到法院,與自訴甲男的部分併案審理後,這整個程序還是自訴程序

並不會因此變成公訴程序,仍然是自訴程序,所以即便丁男撤回對乙女的告訴

同時也撤回效力擴張至甲的"告訴" 但是自訴的效力仍然不受影響

所以 法院對甲的通姦以及傷害罪的部份 仍然可以繼續為實體的審理~



另外參考 史奎謙的書上亦有說明 下冊第4-471頁

"撤回告訴之行為與撤回自訴仍有差異,撤回告訴不會生撤回自訴的效果"

所以....以上是我的見解

應該採高點的說法~


希望各位給個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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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這裡有另一個問題出現

第二小題的第一個點

在丙女撤回對乙女的自訴,這裡沒問題 法院不用審理

但是甲呢?? 法院要不要審理? 這是個延伸問題

丙女對甲男提出的是通姦告訴 撤回自訴的效力會不會影響到告訴?

相信這裡會有人說"阿不就自訴沒有不可分 有問題嗎"

還是有

別忘了~

丙女對甲男告訴通姦罪 告訴的效力是會及於乙女

又自訴的效力其實也帶有撤回告訴的意思(因為自訴本身就有告訴的本質,只是自訴的範圍較廣 不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而在這邊會不會對乙女撤回自訴 同時效力也及於對甲男之告訴??

若依照上面所說的體系 繼續延伸思考的話 會發現現行法對於被害人提起自訴程序的效力

會優先於告訴

也就是如果是犯罪被害人 限制自訴的原則就要退讓

所以如果丙女對乙女撤回自訴,可能會連帶影響丙女對於甲男之告訴~

則在這裡自訴不可分的情況可能會被打破


以上是我的一點心得 先說 不見得正確!!

有問題的地方可以留言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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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宇 高枕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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